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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大商所正式发布乙二醇期权和苯乙烯期权合约及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上市交易时间、上市交易合约、挂牌基准价等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乙二醇期权和苯乙烯期权自2023年5月15日起上市交易。
据此次通知,大商所将于5月15日日盘起挂牌交易乙二醇期权和苯乙烯期权合约,并于当晚开展夜盘交易,交易时间与标的期货一致。首日挂牌的乙二醇期权和苯乙烯期权合约月份分别从EG2307和EB2307开始,乙二醇期权首日挂牌10个合约月份,分别为EG2307、EG2308、EG2309、EG2310、EG2311、EG2312、EG2401、EG2402、EG2403、EG2404;苯乙烯期权首日也将挂牌10个合约月份,分别为EB2307、EB2308、EB2309、EB2310、EB2311、EB2312、EB2401、EB2402、EB2403、EB2404。
在合约规则方面,乙二醇期权和苯乙烯期权合约与大商所已上市期权合约设计思路基本一致,合约类型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交易单位为1手,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吨,涨跌停板、合约月份、交易时间等均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仍将采用美式期权行权方式,乙二醇期权持仓限额为8000手,苯乙烯期权持仓限额为12000手,分别与标的期货一般月份合约起始持仓限额标准一致。此外,大商所还在通知中对于两个期权的挂牌基准价、交易指令、行权与履约、相关费用、做市商制度及合约询价等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为确保乙二醇期权和苯乙烯期权的平稳推出和市场稳健运行,此前大商所已经就两个期权合约向全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并在类生产环境下开展全市场系统测试。同时,积极联合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等做好市场培育工作,推动产业企业更好地了解与认识两个期权的合约规则与交易事项。
国泰君安期货高级研究员张雪慧表示,自2017年3月大商所上市国内首个商品期权——豆粕期权以来,国内已上市28个商品期权,期权市场保持平稳运行,合约规则制度得到了市场充分检验。此次正式公布的乙二醇期权和苯乙烯期权合约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了一致,在交易规则上则充分借鉴了已上市期权的风险管理经验,沿用豆粕、玉米、铁矿石等品种期权包括保证金、涨跌停板、限仓等多种风险管理制度,既能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又能促进功能有效发挥。
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到,4月14日,证监会发布同意大商所乙二醇期权和苯乙烯期权注册的通知,引起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尤其是相关产业链企业对于两个品种期权工具的应用前景充满期待。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王广前表示,乙二醇等期权上市后,将进一步丰富相关液体化工品种避险工具体系,为公司管理价格风险带来了除期货之外的另一种选择,使公司能够制定更加多元、有效、精细的风险管理方案。未来,公司将在原有期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期权工具的作用,对乙二醇等产品的贸易、采购、库存进行辅助套保,利用期权时间价值的优势,对套保成本进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