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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怎样的
民法典合同相对性法条是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
二、合同的相对性的具体表现
1.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找法网提醒您,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
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法律规定
1.保全。指的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撤销权,债权人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的法定条件时,可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2.分包。指的是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以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价款责任。
3.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4.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当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仍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此时,原租赁合同的相对性已经被突破,可以约束第三人。